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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助工作

西安交通大学博士研究生奖助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5-04-13 点击数:

西安交通大学文件

西交研〔2014〕30号

关于印发《西安交通大学博士研究生奖助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院、处及有关单位:

《西安交通大学博士研究生奖助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4年5月14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西安交通大学

2014年5月20日

西安交通大学博士研究生奖助金管理办法(试行)

(经2014年5月14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博士研究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及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19号)、《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20号)和《关于做好研究生奖助工作的通知》(财教〔2013〕2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博士研究生奖助金的资金来源由学校预算安排经费和指导教师科研项目中的劳务费等组成。

第三条 博士研究生奖助金资助对象为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含直接从本科毕业生中录取的博士研究生(简称“直博生”)]。

第四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助金评审领导小组,由主管校领导、研究生院、学生处(学生工作部)和财务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研究生奖助金具体实施方案,确定奖助金名额分配,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本校研究生奖助金评审工作,审定学院制定的研究生奖助金评定实施细则和提交的初评结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研究生院作为学校研究生奖助金评审领导小组的秘书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各学院(含医学部、金禾中心、前沿院,下同)成立研究生奖助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管该项工作的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教务秘书、研究生代表任委员。委员会负责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奖助金评审实施细则,受理奖助金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二章 组成与标准

第五条 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奖助金由助学金、学业奖学金和助研、助教及助管岗位津贴组成。基本标准见表1和表2。

表1 奖助金基本标准(万元/生·年)

[本标准适用于2014级春季以前(含2014级春季)入学的博士研究生]

时段

类型

助学金

学业奖学金

助研岗位津贴

合计

国家

自筹

一等

二等

一等

二等

中期考核通过前

全体

1.20

/

0.72

/

/

1.92

/

中期考核通过后

Ⅰ类

1.20

按月发

0.72

按月发

1.20

按年发

0.72

按年发

1.44

4.56

4.08

Ⅱ类

0.96

4.08

3.60

Ⅲ类

0.60

3.72

3.24

备注:Ⅰ类:工学;Ⅱ类:理学、管理学、医学;Ⅲ类:哲学、经济学、文学、教育学、法学、艺术学。

表2 奖助金基本标准(万元/生·年)

(本标准自2014级秋季入学新生开始执行)

时段

类型

助学金

学业奖学金

助研岗位津贴

合计

国家

自筹

一等

二等

一等

二等

中期考核通过前

全体

1.20

0.72

0.96

/

/

2.88

/

中期考核通过后

Ⅰ类

1.20

1.20

1.80

1.50

1.44

5.64

5.34

Ⅱ类

0.96

5.16

4.86

Ⅲ类

0.60

4.80

4.50

备注:Ⅰ类:工学;Ⅱ类:理学、管理学、医学;Ⅲ类:哲学、经济学、文学、教育学、法学、艺术学。

1.助学金。用于补助博士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范围覆盖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内的所有全日制博士研究生。

助学金分为国家助学金和学校自筹助学金两部分。国家助学金由学校负责发放。2013级以前(含2013级)博士研究生的自筹助学金由学校负担。自2014级开始,对于每位导师每年招收的博士研究生,学校只负担1人的自筹助学金,其余人员的自筹助学金由导师负担。对于中途变更导师的情况,按变更后的同级博士研究生数相应对待。每年不计入导师资助人数的定向就业博士研究生和医学八年制学生不超过1名。

中期考核通过者,助学金最长享受至第四学年末(直博生至第五学年末);中期考核未通过者,在中期考核后,只享受国家助学金,最长享受至第三学年末(直博生至第四学年末)。

2.学业奖学金。用于支持博士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根据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结果和社会服务等因素进行评定,并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方向)倾斜。每位博士研究生在一年内“国家奖学金”与“学业奖学金”不可兼得。

中期考核通过前,全体博士研究生享受一等学业奖学金。

中期考核通过后,以各年级博士研究生招生人数为基准,2012级以前(含2012级)博士研究生,享受一等学业奖学金的比例为20%,其余均为二等,学业奖学金均由学校负担;自2013级博士研究生开始,享受一等学业奖学金的比例为20%,二等不超过60%,对于每位导师每年招收的博士研究生,学校最多负担2人的学业奖学金,其余人员的学业奖学金由导师负担。对于中途变更导师的情况,按变更后的同级博士研究生数相应对待。每年不计入导师资助人数的定向就业博士研究生和医学八年制学生不超过1名。

3.助研岗位津贴。由导师负责发放。

第六条 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经导师同意后可应聘学校提供的助教、助管岗位,津贴标准另行规定。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定

第七条 奖助金由博士研究生个人申请,导师推荐,学院初评,学校审定,财务处发放。

申请奖助金的博士研究生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 诚实守信,学风端正,精勤求学,品学兼优;

4. 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八条 申请奖助金的博士研究生,新生(含通过博士资格考试的长学制研究生)在录取阶段填写《博士研究生奖助金申请表(DCS-1)》,老生在中期考核通过后填写《博士研究生奖助金申请表(DCS-2)》,经导师签署意见后交学院初评。在中期考核中分流的博士研究生填写《博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DCS-3)》,经导师签署意见后交学院审核。

第九条 博士研究生奖助金的评定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学院研究生奖助金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博士研究生名单后,应在本单位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奖助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

对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初评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单位评审委员会反映或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本单位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奖助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四章 发放与终止

第十条 助学金按月发放;学业奖学金按学年发放;助研岗位津贴一般按月发放,也可以按学期发放。

普通博士研究生、硕博连读博士研究生和长学制研究生转博以后的资助年限为第一至第四学年,直博生的资助年限为第一至第五学年。超出资助年限后,学校不再发放助学金和学业奖学金,导师自主决定助研岗位津贴的发放金额。

在中期考核中分流的博士研究生应继续按博士研究生学费标准缴纳学费,自确定分流的下个学期开始,最长至第三学年末(直博生至第四学年末),学校按每生每月1000元的标准发放国家助学金。转为硕士研究生学籍的,则按硕士研究生学费标准缴纳学费,学校按每生每月500元的标准发放助学金,不超过1年。

第十一条 在资助年限内,博士研究生自结束学籍的次月起停止享受奖助金。因违反校纪校规、发生学术不端行为等受处分期间,取消奖助金。短期出国(出境)(时间在1个月以上,1年以内)期间,暂停发放助学金,返校后恢复发放。休学期间,暂停发放助学金,恢复学籍的次月起恢复发放,其中因病休学者,累计计算资助年限。

第十二条 导师负责按时给博士研究生发放助研岗位津贴,具体发放数额由导师确定,原则上发放额不得低于学校规定的基本标准。

导师发放的助研岗位津贴低于学校的基本标准时,导师须书面报告理由,经学院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院审查。

对于因导师自身原因少发或不发自筹助学金、学业奖学金或助研岗位津贴的,学校根据情况予以通报,并在下一年限制其招生数量,直至停止其招生资格。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三条 学校将努力确保符合条件的博士研究生均可申请并及时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博士研究生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四条 学校安排基础与人文社科博士研究生培养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在哲学(01)、法学(03)、教育学(04)、文学(05)和理学(07)等学科门类以及理论经济学(0201)和医学基础学科(1001、1004和1007)等一级学科范围内,择优资助优秀指导教师在从事基础课题研究过程中培养博士研究生,切实提高博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学校每年下拨经费为200万元,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学校鼓励学院、国家重点实验室、前沿科学技术研究院等研究生培养基层单位依托导师科研和技术创新等多种渠道筹集资金,普遍提高博士研究生的奖励与资助水平,吸引优秀生源,确保博士研究生专注于学习和科研。

第十六条 2014级春季以前(含2014级春季)入学的博士研究生获得奖助金期间免缴学费。自2014级秋季入学新生开始,全体博士研究生缴纳学费。学费标准、缴纳年限和缴纳方式另行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执行。原《西安交通大学博士研究生奖助金管理办法》(西交研〔2013〕1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抄送:学校党政领导、秘书长、教务长、总务长、校长助理,党委各部(委)、各分党委(党工委、总支)。

校长办公室 主动公开 2014年5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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