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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授予

有关涉密补充规定

发布时间:2012-10-18 点击数:

关于《研究生涉密学位(毕业)论文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西交研〔2010〕51号

为严格保守国家秘密,进一步加强研究生涉密学位(毕业)论文的管理,保证研究生学位授予质量,依据2010年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结合我校实际,经研究决定对《研究生涉密学位(毕业)论文管理办法》(西交研﹝2007﹞80号)(以下简称《办法》)文件补充规定如下:

一、各涉密项目负责人在聘用研究生从事涉密项目研究活动之前,必须报请学校保密办按规定对拟聘人员进行审查,只能聘用获得涉密资格的人员。

二、研究生及其指导教师必须在取得涉密资格后方可从事涉密研究活动。

三、研究生涉密学位(毕业)论文须由保密办、科研院军工处和研究生院等职能部门共同认定。

四、研究生涉密学位(毕业)论文须同时符合以下2个条件:

(一)申请人及其指导教师应是学校保密办认定的涉密人员;

(二)研究生学位(毕业)论文的主要部分,应是涉密项目的一部分,并须提交该涉密项目负责人出具的,经学校科研院军工处审核确认的证明材料作为依据。

五、研究生在确切知悉自己的学位(毕业)论文将涉及国家秘密时,须尽快填写《研究生涉密学位(毕业)论文备案表》(此表可在研究生院网页下载),经批准后,提交有关部门,按保密规定对论文进行管理。涉密研究生学位(毕业)论文的开题报告、中期考核、学位论文检测等事项亦应在符合保密规定的条件下进行。

六、对于外单位在职研究生,若其学位(毕业)论文涉及本单位国家秘密,则应持所在单位保密管理部门出具的涉密证明到我校保密办登记,并且只能接受具有涉密资格的指导教师对其论文进行指导。

七、已经确切知悉自己的学位(毕业)论文涉及国家秘密的研究生,如尚未办理《研究生涉密学位(毕业)论文备案表》的,则必须在2010年9月底前办理完相关手续。

八、未执行《办法》及其补充规定的研究生学位(毕业)论文,有关部门概不受理涉密认定;不符合研究生涉密学位(毕业)论文认定条件的,有关部门一律不予批准。

九、本补充规定与《办法》不一致的,以本补充规定为准。

十、本补充规定由研究生院、保密办和科研院军工处负责解释。

十一、本补充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研究生院 保密办 科研院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条款简介:

第十六条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围。

……

国家秘密知悉范围以外的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经过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

第十七条……

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不应当做出国家秘密标志。

第二十五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

……。

第二十六条禁止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

第三十五条任用、聘用涉密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第三十六条涉密人员上岗应当经过保密教育培训,掌握保密知识技能,签订保密承诺书,严格遵守保密规章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

(五)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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